太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太原市政府机构
根据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并发〔2004〕21号), 组建太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与中共太原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党委)合署办公,为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正(县)处级建制。位于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101号
概况
根据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并发〔2004〕21号), 组建太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与中共太原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党委)合署办公,为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正(县)处级建制。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 太原市市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市属国有资产。第一批先监管国有、国有控股和参股的工业、商贸和外贸企业资产。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101号 邮政编码:030006
主要职责
(一)根据太原市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市属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推进国家出资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家出资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四)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五)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市人民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七)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八)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拟定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制度,依法对县(市、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指导国家出资企业的法律顾问工作。
(九)归口管理市国有资产经营机构。
(十)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最新修订时间:2022-03-31 07:24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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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