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政府《关于印发〈
太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并发〔2004〕21号), 组建太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与中共太原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党委)合署办公,为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正(县)处级建制。位于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101号
根据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政府《关于印发〈
太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并发〔2004〕21号), 组建太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与中共太原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党委)合署办公,为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正(县)处级建制。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 太原市市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市属国有资产。第一批先监管国有、国有控股和参股的工业、商贸和外贸企业资产。
(一)根据太原市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市属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四)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